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乾姣,女,****年**月**日出生,瑶族,自由职业,住江永县。

被告:义永平,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雄,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江永县上江圩镇大路下村委推荐公民代理,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乾姣与被告义永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对瓷砖出现松动的原因进行鉴定。在提交鉴定的过程中,有关鉴定机构均明确的答复了对瓷砖出现松动的原因无法进行鉴定,原告周乾姣坚持要求鉴定,并变更为对被告义永平粘贴瓷砖的质量进行评定。2020年8月28日本院收到了广州中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乾姣,被告义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乾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5块瓷砖3625元,瓷砖胶25包750元,共计4375元;2、请求判令被告退回手工费188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二次贴砖的房租损失费2000元(4天),敲砖工钱1500元,共计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全部重新贴好脱落的瓷砖,材料由被告负责,如被告不愿意重新贴,被告赔偿材料费和退还工钱。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经群友介绍被告义永平来帮原告贴地板砖,被告用瓷砖胶贴砖不专业,且不负责任,为了图速度,平水线没打好,地砖贴得高低不平,瓷砖胶没有涂抹均匀导致瓷砖才几个月就出现空鼓松动,出现了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维修,被告一直说很忙,多次敷衍原告过几天来弄好,一直拖到2019年11月19日才上门查看,当发现地砖大面积空鼓脱落后,一走了之,原告再次联系被告,挂断原告电话,发无数次信息也不回,原告店面签了6年的租赁期,现在才使用一年多,地板砖到处空鼓脱落凹凸不平,原告因此还摔过跤,严重威胁到了原告及顾客的人身安全,而且返工也要全部敲掉原来的地砖把瓷砖胶处理掉才能重新贴,没有高价钱就没有师傅愿意接二手活,被告没有职业道德,不讲诚信,原告实属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江永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还原告一个公道。

原告周乾姣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照片1张,拟证明瓷砖胶铺满的地方瓷砖没有松动,瓷砖胶没有铺满的地方瓷砖有松动;

2、收据1份,拟证明铺的地板砖的单价、数量;

3、转账记录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钱。

被告义永平当庭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2018年5月18日原告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告及义国清、杨忠文,双方就红蜻蜓专卖店铺贴地砖一事进行洽谈,以1888元手工费的价格达成协议。因为此门面地板大部分已铺设了一层地砖,被告建议把原地砖敲掉,以免以后的瓷砖出现空鼓状态,原告以要赶时间开业为由,要求用瓷砖胶铺贴,并一再强调要赶进度。被告根据原告的意见,三人一起用了近三天的时间把地砖铺好,通过原告当场验收合格后,才结清了全部手工费。一年多来都没有问题,直到2019年11月中旬,原告才告知地板砖有空鼓脱落情况。当被告到现场看后才发现有部分瓷砖接缝处松动。根据打开的瓷砖和地面,发现瓷砖背面光滑,地面砖痕整齐。造成瓷砖空鼓松动的原因:1、行人过早在刚贴砖面上多次走动,当时原告为了赶时间,被告刚走,吊顶装饰的人就接着施工;2、旧的地板砖没有打掉会产生回潮大的作用,极易引发新铺地砖松动;3、瓷砖和瓷砖胶存在质量问题。同一时间段,同一帮人手施工的“丽丽中药养生馆”、“美丽联盟服装店”根本不存在上述三个问题。综上,原告不辨是非,把地砖空鼓松动的责任归咎被告,其诉讼事实不清楚、诉讼理由不充分。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义永平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义永平、义国清、杨忠文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义永平、义国清、杨忠文三人是合伙关系,三人是同工同酬;

2、何璐英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三人在同一时间段对《美丽联盟》服饰店铺贴地砖的质量及结果,至今为止没有出现原告所讲的情况;

3、王四女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义永平在同一时间段对《丽丽中药养生馆》铺贴地砖的质量及结果,没有出现原告所讲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照片、收据、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所证相关案件事实,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相互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义永平提交的义永平、义国清、杨忠文出具的证明,原告周乾姣有异议,认为当时贴地板砖是两人贴的,另有一个人只是做了半天,从头到尾都是原告周乾姣与被告义永平一个人谈的;本院部分采纳原告周乾姣的质证异议,确认该证明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所证相关案件事实,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相互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何璐英、王四女出具的证明,原告周乾姣有异议,认为在其他店里贴的瓷砖与本案无关;本院采纳原告周乾姣的质证异议,何璐英、王四女的证言所证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被告义永平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证人的身份、作证能力,虽原告未对所证内容予以否认,但也没有认可或部分认可证明内容,本院亦无法就证言所证内容进行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位证人具备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也均未经本院许可不出庭作证,故本院对何璐英、王四女出具的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周乾姣经自己的微信群中好友的推介,向被告义永平发出邀约,请被告义永平为原告周乾姣租赁用于开设红蜻蜓专卖店的商铺铺贴地砖,该店位于江永县××镇××街××号房屋。

2018年5月18日,被告义永平来到原告周乾姣租赁的位于江永县××镇××街××号房屋,双方就铺贴地砖的价格进行了协商,确定由原告周乾姣提供贴地砖所需材料,并以16元/平方米的单价,总计1888元手工费的价格雇请被告义永平铺贴江永县××镇××街××号房屋地面瓷砖,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

2018年5月19日,被告义永平叫来义国清、杨忠文一起为原告周乾姣租赁的红蜻蜓专卖店,使用原告周乾姣提供的价值3625元地板砖和价值750元的瓷砖胶,在原来已经铺贴了地板砖的房屋地面上再次铺贴地板砖。至2018年5月20日,在原告周乾姣现场监督下,被告义永平完成了原告周乾姣要求的红蜻蜓专卖店的地板砖铺贴工作,经原告周乾姣验收并于当天17时51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义永平支付铺贴地板砖的手工费1888元。

2019年8月,原告周乾姣因所开红蜻蜓专卖店地面瓷砖出现空鼓、脱落,找被告义永平要求修复。经原告周乾姣多次联系,被告义永平于2019年11月19日到红蜻蜓专卖店查看,确有地砖空鼓脱落的现象,双方就修复的手工费及材料费的负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义永平离开后,原告周乾姣无法联系被告义永平,遂于2019年12月5日诉至本院。

本案诉讼中,原告周乾姣、被告义永平一致要求对被告义永平铺贴地板砖出现空鼓、脱落现象的原因进行鉴定,经本院技术部门咨询,没有相应鉴定机构对此能够作出鉴定,原告周乾姣更改了双方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达成的鉴定协议,坚持对被告义永平在原来已经铺贴了地板砖的江永县××镇××街××号房屋地面上再次铺贴地板砖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表明:地砖有松动、起拱、破损、脱落、开裂现象;瓷砖边角砂浆填充不饱满;瓷砖接缝处均未找平;南门墙体窗洞下方瓷砖与瓷砖拼接处有分离裂缝;地砖平整度、接缝宽度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永县××镇××街××号周乾姣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周乾姣经人推介与被告义永平达成协议,由原告周乾姣提供材料并支付手工费,被告义永平承揽原告周乾姣要求铺贴地板砖的工作,原、被告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以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案的装修工程的质量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被告义永平承揽铺贴地板砖工作中的有关质量要求,相关工作标准,质量保证责任与期限等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义永平为周乾姣室内装修应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且根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表明:地砖有松动、起拱、破损、脱落、开裂现象;瓷砖边角砂浆填充不饱满;瓷砖接缝处均未找平;南门墙体窗洞下方瓷砖与瓷砖拼接处有分离裂缝;地砖平整度、接缝宽度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永县××镇××街××号周乾姣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被告义永平称是按照原告周乾姣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原告也在场,期间并未提出异议,且完工后原告支付了工钱,原告已长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完全接受被告的工作成果。本院认为,作为施工方的义永平具备一定的装修经验,且,施工过程中应当能够预见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此,被告有义务告知发包方或拒绝带有质量隐患的工程建设;原告作为定做人,向被告支付了工钱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简单的视为原告对被告粘贴地面瓷砖工作确认符合质量要求,被告义永平仍应对工作成果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二、是否需要返工以及损失的赔偿问题。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本案被告义永平交付装修工程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对粘贴地面瓷砖签订书面合同,仍应视为被告义永平交付装修工程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周乾姣可以要求义永平承担重作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返工事项分歧较大,无法实现且原告也提出了赔偿材料费和工钱的主张,故本院确认赔偿损失为被告义永平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材料费4375元和退还工钱1888元,合计6263元,因费用确已实际产生,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予以确认。被告交付的成果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提出原告为赶进度要求直接在旧的地板砖铺砖,而旧的地板砖没有打掉会产生回潮大的作用,极易引发新铺地砖松动,地板砖出现松动、起拱,行人过早在贴砖面上多次走动也会引起空鼓、脱落,该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能性,符合生活常识和经验,原告对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认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损失,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铺贴瓷砖造成的损失4384.1元(6263×70%)。关于鉴定费8000元,原、被告双方同意对瓷砖脱落、起拱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受理后出具回复函称,对于瓷砖脱落、起拱的原因不在鉴定范围内,本院技术部门将鉴定机构的意见告知原告,原告在明知无法达到鉴定目的的情况下坚决要求鉴定,并将鉴定内容改变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该涉案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通常标准,能够直观辨别,原、被告双方对此不持异议,但原告坚决要求鉴定,故对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认定为属于肆意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义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乾姣经济损失4384.1元;

二、驳回原告周乾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乾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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