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董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战某与被告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战某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