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龙,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在甘肃省敦煌市开饭馆,当时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6年被告又因家庭琐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于2017年4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不详、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也无法通信联系,导致本案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具体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明福 审判员  马林祥 审判员  马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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