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龙,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在甘肃省敦煌市开饭馆,当时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6年被告又因家庭琐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于2017年4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不详、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也无法通信联系,导致本案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具体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明福 审判员 马林祥 审判员 马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