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旭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姚振(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贾广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明与被执行人姚振海、贾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贾广宇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528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