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住所地:应县汽车站东50米。 负责人:申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仁市人,住怀仁市亲和乡曹四老庄村西区2排*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右玉县人,住右玉县宏峰小区17号楼*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鑫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北周庄镇北周庄村。 负责人:高某,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韩某、山阴县鑫顺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市人民法院(2021)晋06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婧 审判员 池海涛 审判员 曹日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进申 书记员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