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被告:刘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