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物华天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物华天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物华天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执8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