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孟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进与被告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孟毅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日在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45,000元,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孟毅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认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孟毅于2020年12月15日在原告王进处借款30,000元,2020年12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21年1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三次共计45,000元,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2021年1月25日前偿还,未约定利息。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孟毅在原告王进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王进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孟毅应按照约定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孟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孟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王进本金45,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孟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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