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浩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10135538住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三组东边朱李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永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晓瑞、孙浩然因与被申请人朱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晓瑞、孙浩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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