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魏元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羁押于巢湖监狱第八监区。

原审被告:赵登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魏元友与原审被告赵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皖0406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民监(2021)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皖0406民监1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认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魏元友的供述、赵登先的陈诉等可以证实,魏元友实际只向赵登先支付借款9,000元,魏元友让赵登先出具双倍借条20,000元。期间赵登先经由王德云偿还利息两笔共2,700元。2017年4月19日,魏元友让王怀敬代理,以虚高的借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赵登先归还本息合计61,600元。本院作出赵登先归还魏元友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1,600元的判决书。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6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原审原告魏元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08年10月1日,被告赵登先以生意资金周转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5分,被告借款后未能履行按月付息约定,原告曾先后多次找被告催促付息还本,至今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1,600元,合计6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8年10月1日赵登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5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该借款,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在卷佐证。

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登先向原告魏元友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登先理应归还魏元友。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从2008年10月至2017年6月,共104个月的利息41,600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核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登先偿还魏元友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1,600元,合计61,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00元,由赵登先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8年10月1日,魏元友在潘集区××室向被害人赵登先放贷1万元,实际支付9000元,魏元友让赵登先出具双倍借条2万元。期间赵登先经王德云手偿还利息两笔共2700元。2017年4月19日,魏元友让王怀敬代理,以虚高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登先归还本息6.16万元(本金2万元,利息4.16万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归还魏元友本息6.16万元的民事判决。魏元友诈骗赵登先钱款未遂5.26万元。

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4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2019)皖040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现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魏元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业规定等各种“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借助诉讼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魏元友与赵登先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构成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应撤销原生效判决书,依法裁定驳回魏元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皖0406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魏元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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