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习水县润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杉王社区丹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46973467G。 法定代表人:梁英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贵州山一(习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贵州省习水县杉王大道习酒园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王军的胞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贵州习水县润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习水县润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军已将案涉物业管理费1469.00元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习水县润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刚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习水县润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贵州习水县润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安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母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