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含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景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含含与杨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779.1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49779.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新民审1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76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