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宝金,男,****年**月**日出生,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有,男,****年**月**日出生,住东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牟宝金因与被上诉人马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牟宝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宝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牟宝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725.00元,由牟宝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屈永国 审判员    张闯 审判员    王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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