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宝金,男,****年**月**日出生,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有,男,****年**月**日出生,住东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牟宝金因与被上诉人马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牟宝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宝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牟宝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725.00元,由牟宝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屈永国 审判员 张闯 审判员 王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