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院长。

被执行人郑姣,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

被执行人胡欣怡。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移送执行的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等20人诈骗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4日冻结了户名为胡欣怡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客站支行开户人民币存款295765.85元,(实际冻结886.39元)、被执行人郑娇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康平路支行开户人民币存款400030.65元,(实际冻结398340.79元),该案现已审理完毕,根据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9刑终127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郑娇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康平路支行开户的人民币存款400030.65元;

划拨被执行人胡欣怡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客站支行开户的人民币存款295765.85元划拨至肃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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