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子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0105刑初1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子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杨子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子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4次。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子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子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