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惠民中学,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龙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223738911521W。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素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陵县王小妹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高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高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