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卢凤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卢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2020年8月18日本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抵押给申请人,但该房屋抵押权不明、抵押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3、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人申请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承诺申请人与其他债权人协商之后再对卢凤华的财产进行处置。
5、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他债权人协商之后再对卢凤华的财产进行处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