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有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李黑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侯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栾川县。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3月29日、9月22日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到房产、工商、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黑娃、侯蕊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郝有仁,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有仁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