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欧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敏与被执行人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502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另案(2020)桂0502执352号案件正在进行司法拍卖程序处置被执行人欧斌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待该房屋拍卖成交后再参与分配拍卖所得的执行款,目前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现阶段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桂0502执99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