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凤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郭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史凤海与被执行人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4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郭瑞应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史凤海借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7日、7月27日、8月10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因余额不足以扣划,已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且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罚款决定书。

六、经系统关联,发现郭瑞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有7件,执行完毕的4件,在执的1件,终结执行的1件,终本执行的1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约7万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史凤海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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