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某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黄某柳与覃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某康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覃某康支付62066.00元;(2)向覃某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31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6】。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又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此,本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12919.22元存款收入,为此,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06月16日恢复强制执行,同日依法立案。责令被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覃某康支付合同款12919.22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831元。随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网上扣取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收入12919.22元(户名:黄某柳,账号73×××60)。申请人覃某康自愿先行代交纳了执行费831元(其同意在今后执行中一并执行)。至此,本次恢复执行完毕,案件可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恢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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