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杨京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云(杨帆之母),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杨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云(杨帆之母),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赵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原告赵秀云、杨京伟、杨帆与被告赵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秀云、杨京伟、杨帆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赵秀云、杨京伟、杨帆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秀云、杨京伟、杨帆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秀云、杨京伟、杨帆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万红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