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RBM098。
法定代表人:崔锦庆,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敬梅与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崔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敬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崔宏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敬梅撤回对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崔宏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敬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