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祝井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抚顺县,农民。
委托执行代理人:祝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抚顺县,农民,系祝井昌之女。
被执行人:金学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抚顺县,农民,现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审理经过
祝井昌与金学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了(2020)辽04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二、被告金学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祝井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62,063.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7元,由原告负担953元,由被告金学新负担6,504元。本院(2020)辽04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金学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学新银行内有财产和网络资金,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6568.0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金学新有汽车一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的意见,表示该车已报废,不要求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学新有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学新有农村房产、林权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金学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学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祝井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学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祝井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