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聿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乐平市悦派时尚歌厅,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赣东北商贸城嘉里购物中心3036-3039、4032-4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8BPMP2W。
经营者:王卫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悦派时尚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中的《野子》等163首歌曲(详见公证书);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2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3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是由原告全力打造的大型国际交流竞唱的综艺节目,原告是上述作品的制片者及著作权人,该综艺节目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收视率及影响力。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侵权作品《野子》等歌曲共计163首,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的通知》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6.6103万元,故本案应当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