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670086595K,住所地:社旗县北京路中段。
负责人:冯丽,任该行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关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申请执行关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关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许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1937.01元,于2021年9月9日发放给申请人。
三、2021年7月2日,向社旗县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2021年9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无其联系方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6097.3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937.0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27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