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同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杨福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同武与被执行人杨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40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1年01月07日、01月08日、01月27日、03月11日、04月26日、04月27日、05月27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农行青州东坝分理处6228××××3517账户内银行存款59607.9元,在工行潍坊开发区支行1607××××1309账户内存款669.97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3454.28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1年05月13日,本院拟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04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存款进行扣划,共计扣划73732.15元,并于2021年4月26日过付申请执行人赵同武。
答辩情况 4、2021年06月07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之妻王洪娥应传唤到庭接受问询。其表示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形成执行笔录。
请求情况 5、2021年06月07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问询。本院依法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并向其通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形成笔录。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7、本案已执行到位73732.15元。
8、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发布悬赏通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鲁07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