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黔,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被告:蒋丽霞,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黔与被告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蒋丽霞偿还原告张黔借款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0日,原告张黔借给被告蒋丽霞人民币3000元,被告蒋丽霞承诺2020年10月27日偿还。然而,三天后,被告蒋丽霞把原告张黔微信拉黑,被告蒋丽霞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张黔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张黔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蒋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黔与被告蒋丽霞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20日,被告蒋丽霞以需要偿还他人债务为由,向原告张黔借款3000元,并承诺在七日内偿还。同日,原告张黔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3000元给被告蒋丽霞。被告蒋丽霞收到该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偿还该款,原告张黔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黔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件、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蒋丽霞向原告张黔借款的事实,有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蒋丽霞所欠原告张黔的债务理应偿还,故对原告张黔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蒋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黔的借款人民币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丽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仁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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