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佳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陈泽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佳骢诉被告陈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泽群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进行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李佳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30000元以及截止至2018年11月共6个月的利息(按借款利率月2%,每月600元计算),合计33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原告当天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30000元并签订了借条、收据。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直不接电话,避而不见。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陈泽群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质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借条及收据等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据各一份,确认被告借到原告3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前归还借款。被告在借款人及收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没有付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以及收据为据,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借贷行为有效。现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借款及6个月的利息,共33600元,理由成立,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佳骢借款及利息共计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泽群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李佳骢预交,被告陈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和向原告李佳骢支付应负担的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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