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执行人:杨龙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姚新华与杨龙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龙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