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鲜银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祝国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毛洪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鲜银芬与祝国均、毛洪安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银芬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鲜银芬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鲜银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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