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
法定代表人:马莲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余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向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张芳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余甫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亚东、向丽君、张芳凤、余甫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章一红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