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海荣(曾用名:牟新云),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焉耆垦检刑检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海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牟海荣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新MB××××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第二师二十一团团部道路自西向东向该团月牙湖小区方向行驶至该团新幼儿园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牟海荣血液中检查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牟海荣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牟海荣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二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2月18日、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牟海荣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焉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处以罚款二千元、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海荣的前述罪行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鉴于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刑罚、行政处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海荣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牟海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海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牟海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所判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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