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文书内容

合议庭人员审阅:

拟稿:印 份。

校对1:

校对2: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4民初1152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金伯华。

委托代理人:林合敬,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庄建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与被告庄建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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