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6号。 负责人:李霄,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旭,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朱宝龙,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与被告朱宝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新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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