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310号。
负责人:罗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贤,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六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杨建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告田六明、杨建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