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晓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王青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晓晓与被执行人王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7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晓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申请执行人陈晓晓与被执行人王青军共同确认欠款总额为46750元,被执行人王青军从2020月9月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3500元,直至还清欠款止;如未按期还款,应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陈晓晓支付全部未付款项。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截至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王青军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为11615.8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决定提取被执行人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王青军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个人公积金款11615.82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符秀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