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绍伟,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被执行人:刘江,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黔2624民初541号判决,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吴绍伟借款人民币36000元,利息1155元,共计37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H×××××,长城牌货车,车牌号:贵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江所有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H×××××;长城牌货车,车牌号:贵H×××××。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