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卜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卜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宏生 人民陪审员 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