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凤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林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徐凤茹与被告上海林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6)办字第1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凤茹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林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3,5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现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需要一段时间,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之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6)办字第154号调解协议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