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远,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令功因与被上诉人朱志文、王卫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5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令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远、被上诉人朱志文、王卫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本案中,孔令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无效”,而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解除2012年7月30日原告孔令功与被告朱志文、被告王卫国,原告孔令功与被告朱志文(博州顾里木图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签订的两份土地出租合同”,显然与孔令功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属于判非所请,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亦应对孔令功的其他诉讼请求做进一步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5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孔令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