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62YU0M,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广场路东侧玖盛大厦170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崇雪。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腾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甄芳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