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钦如,男,住永定县。 被告吴培钟,男,住永定县。 被告吴锋炜,男,住永定县。 被告沈小平,女,住永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钦如与被告吴培钟、吴锋炜、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钦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27元,由原告赖钦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祥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