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钦如,男,住永定县。 被告吴培钟,男,住永定县。 被告吴锋炜,男,住永定县。 被告沈小平,女,住永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钦如与被告吴培钟、吴锋炜、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钦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27元,由原告赖钦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祥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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