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洛阳学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南苑小区307幢6-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住所三门峡市山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军。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洛阳学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原告陈**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