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刁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李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罗振华与刁明、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振华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