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被告:贾小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丽丽与被告贾小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赵丽丽于2021年6月8日以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丽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