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萍,女,1965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黄萍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豫1628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萍罚金及追缴3000元。因黄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金及退赔违法所得,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移送单位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移送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移送单位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