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凤凰花园小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少杰,职务经理。
被告:李婧,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利民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