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朱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朱某果与朱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朱义合应偿还原告朱某果借款本金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义合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粤1523执174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义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朱义合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义合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义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义合发出限制消费令,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义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义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某果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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