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胜家,男,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陈星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风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董千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家诉被告浙江风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胜家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胜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何胜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胜家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梅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琦